|
股份有限公司 |
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2.召开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有董事签名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应当向所资产与产业处备案一份。
5.如果董事会决议或纪要有相关的附件,应当一并提供给资产与产业处备案。 |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4.有董事签名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应当向所资产与产业处备案一份。
5.如果股东会决议或纪要有相关的附件,应当一并提供给资产与产业处备案。 |
|
有限责任公司 |
1.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有董事签名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应当向所资产与产业处备案一份。
4.如果董事会决议或纪要有相关的附件,应当一并提供给资产与产业处备案。 |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有股东签名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应当向所资产与产业处备案一份。
5.如果股东会决议或纪要有相关的附件,应当一并提供给资产与产业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