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化学会章程
(2023年6月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甘肃省化学会。
甘肃省化学会的英文名称是Chemical Society of Gansu Province,缩写为CSG。
第二条 甘肃省化学会是甘肃省从事化学或与化学相关专业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全省化学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我省化学科学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为发展先进社会生产力服务,为促进和繁荣先进文化服务,为使我省化学科学跻身国内先进行列而不懈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化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化学知识科普活动;
(二)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编辑出版化学学术刊物、图书和资料;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全省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提供决策咨询、承担化学科技项目的评估;
(四)推广先进技术、咨询服务和成果转换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从事化学或与化学相关专业的的科研、教育、生产、管理的工作者,及在读大学本科学生、研究生,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四) 凡与化学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包括外资或合资单位,愿意支持本会工作,可向本会申请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的成员若成为个人会员需另行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主办或承办的活动;
(三)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活动;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各项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3年6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